斯伟江 | 九步“搞到位”,律师成“重犯”
安庆大观堂有对联,倚栏苍茫千古事,过江多少六朝山。前几日不少人怀念一个死了多年的人,却很少看见他们,为那些蒙冤的同胞喊一声。怀念伟人安全,替人喊冤有风险,从来如此,自古亦然。
全国范围内,打击套路贷等,抓的律师,恐怕会有上百人,如青海林小青律师一样幸运的,恐怕是极少数。究其原因,是因为指控律师为“套路贷代言”,或“教授套路贷”。这恐怕是因为对律师的工作属性不了解,或者有意打击。
律师和法官一样,面对案子,基本上都会先看证据,尤其是摆在面前的客观证据;律师在起诉或者应诉时,只能看当事人一方的证据,听一方的说辞,民事律师根据执业规范,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,要代理当事人向法庭陈述己方观点,律师无法保证己方观点一定正确真实,是否合法真实,真实合法与否,是法院听取两造意见之后,根据职权必须完成的工作。
放在吕先三律师面前的证据清晰表明,根据证据判断案情,吕律师并不知道,这些案子是假案,是所谓套路贷,不知者不罚。这个案子中,同样很多律师,法官涉及这几十起案子,他们能幸免,不是因为他们更谨慎,而是因为,红尘中那看得见的翻云覆雨手。
一、安徽首例套路贷,必须“搞到位”
【领导批示,按照上海那一套搞到位】
内地学沿海,安徽学上海。上海的套路贷经验,迅速成为周围的学习对象。在上海的判决中,因为律师明知借贷虚假,自己也认罪,故被判刑。因此,警察在审讯吕先三时说:什么叫套路贷,有没有听过?吕:没听过。警:这个在全国之前打击的比较少,现在都已经,不说全国流行,大家都在打击这种行为。
警:你说这个事情重不重要?这也是我们安徽省首例打击套路贷,可以跟你这样讲,你对这种犯罪形式你不认同也好,或者你没转过来弯也好,我告诉你它就是构成犯罪的,肯定以前你们认为都不构成犯罪,我们现在市公安局局长,现在市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、我们公安局局长,马上到司法厅当厅长,知道这个事情吧?他对这个事情我们多次给他汇报,走到哪一步他都问,包括今天动你,他都知道。警:领导批示的,按照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。
二、二次批示
【副省长两次批示】
时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(同时任安徽省党组成员,省公安厅厅长、党委书记、督察长,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(兼),武警安徽省总队第一政委、党委第一书记(兼)),2017年11月在信访登记表上批示,要求省公安厅法制处牵头,刑侦经侦总队阅卷审核案件,信访办督办;2018年6月,再次批示省刑侦总队督办,查深挖透。
但信访登记表中隐瞒了,李光建已通过多起不当得利诉讼,起诉第三方收款人,并已胜诉2000多万本金和利息,的事实。
副省长批示后,副厅长、总队长多次听取专案汇报,赴合肥市公安局督导专案侦办。厅打黑队按照要求派员长期驻合肥刑警支队,指导专案组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取证。
三、检察院三次不批捕
1【检方三次不同意批捕的意见,后来在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逆转,检方是可圈可点,还是没坚持到最后?】
2018年4月12日,合肥市公安局提请对吕先三逮捕,4月13日,合肥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,不批捕。
4月20日,合肥市公安局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复议:邵柏春等人涉嫌诈骗案件是我市侦办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“套路贷”诈骗的系列案件,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,并明确将该案作为我市“扫黑除恶”第一案侦办。目前,我局已投入大量侦查力量开展全面取证工作,但此案关联的大量犯罪案件有待进一步查证,如已经掌握同案犯窦昌明涉黑案件40余起,已查明12起案件基本犯罪事实。你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,不仅不能保证侦查、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,更不利于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开展。4月28日,合肥市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,不批捕。
5月2日,合肥市公安局再次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复核:市检察院不能从案件的整体上评价吕先三的犯罪行为,忽视嫌疑人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,同时以吕先三零口供,仅有邵柏春指认为由,并以起诉或审判的证据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,不仅不能保证侦查、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,更不利于我市“扫黑除恶”专项斗争的工作开展。5月14日,安徽省检察院还是证据不足,不批捕。
但是,当案子戴上涉黑的帽子之后,在证据没有改变的情况下,吕先三律师还是被批捕了,被起诉了。青山遮不住,毕竟东流去。到底是什么让检察机关,最终从坚守的底线撤退了呢?我们能否在安徽省检看到重新回到底线并守住呢?
2【三宗子虚乌有的指控】
一审判决指控吕先三的三宗罪:1,提议和指导邵柏春夫妻作假证;2,交待当事人说假话;3,发表假代理意见。但,究竟哪些假证、假话、假意见,语焉不详,只是在判决书的查明部分,罗列了各种材料、各种证人的说法。至于怎么从这堆证据中得到三宗罪的结论?到底这里面有没有矛盾?如果有矛盾怎么解释?没有任何分析说理?还不如吕先三代理的民事案件判决书中,都有个分析说理。
3【三个假证据】
两个“本金未还、只还利息”的说明,指控吕先三提议并教授邵柏春制作。但是,诉讼档案显示,这2份说明,吕先三是在7个月后才首次接触到,不可能提议参与制作。2013年12月制作,5个月后2014年4月起诉时,没提交这两个说明,而是直到2014年7月开庭时,才提交。如果说,这2个说明,是吕先三起诉前教当事人制作,非常重要,没有理由不在起诉时一并提交。只能是,2014年4月起诉时,吕先三都不知道有这两份说明存在,不可能提议和指导邵柏春制作。
还有一份“要债证明”,也指控吕先三提议制作,但是,两个指证吕先三的证人,邵柏春、梅泉,均当庭改变证言,称不知道不清楚是否吕先三提议。
四、四个不利的证言录像
【全部四个不利的证言录像显示,二个系指供诱供,一个被客观证据打脸,最后一个,根本没出庭,可他说自己出庭看见吕先三了】
本案指证吕先三造假的四个人,邵柏春、梅泉 讯问录像证明系指供,诱供;王仁芳、徐维艮的证言与客观证据矛盾。
1、邵柏春的讯问录像显示:不利的证言,全是警察说的。基本没有打字音,警察对着事先做好模板,提示诱导邵柏春。
判决书引用的邵柏春的证言称:吕先三提议为了打赢官司、吕先三指导下写了两份“本金未还,只还利息”的说明。但录像显示:警察问“写个东西就能获得胜诉,是不是这个目的?”。邵沉默。警察又说“你得认同出具这个东西,是为了诉讼获得胜诉!”邵说,他当时怎么想我也不清楚。
2、梅泉的讯问录像显示,梅泉在讯问录像里的表达是完全相反的,而且笔录是事先打好的,讯问过程没有打字声音。
判决书引用的梅泉的证言称:其听到吕先三说要李光建签两份只还利息本金没还的说明,官司才好打赢。但录像里,梅泉说的是“没听到”、“不知道”谈话内容:警察问“两份叫什么说明,你可知道这事?”梅泉说“我不知道”。警察问 “他们讲什么话?”。梅泉说“没听到,他们把们关紧了”。
3、自己编的栽赃吕先三。
判决书引用的徐维艮指证吕先三,2015年被不当得利起诉后,吕律师让其说给现金就行了。徐维艮讯问笔录中称:其与李光建没有债务,2015年开庭时吕先三陈述,300万系归还徐维艮债务的说法,是吕先三编造的。
但民事诉讼档案显示,早在2014年,在王仁芳起诉李光建案中,徐维艮当面对法官说,其与李光建有债务,300万是还其借款。夫复何言。
4、王仁芳的证言是时空穿梭,王自己根本没去参加庭审,却看见律师庭审中说谎。
判决书引用王仁芳证言称:庭审中,吕先三律师一直强调钱是其借给李光建的,法官没有对其质询,对方律师对其质询,都被吕先三律师接过去了。但,庭审笔录显示,王仁芳并没有到庭参加庭审,她显然是在撒谎。但就是这种谎言,被公安制作成表格,作为指证吕先三的重要证据。
五、五个坦率的警察
在讯问录像中,我们看到的警察,非常坦率,简单粗暴。
警:这个事情不是我们一家,不是公安一家知道,我们是检察院、法院,检察院的多个部门、法院的多个部门,我们经过这个多地的考察论证,你吕律师的这个名字早就在检察院系统,包括法院系统多次讨论,所以我们才能请过来。
警:我跟你讲这些话,我们今天下午跟你讲那么多,是本着负责任事实的态度跟你讲,不是在忽悠你。这个案件一把手副省长、公安厅厅长在督办,我们家市公安局局长,现在的政法委书记,马上要当司法厅一把手厅长,现在在公示阶段,亲自过问,你说这个事情重不重要?吕:这么大的事,真的,我真不知道他们怎么搞。
警:你说这个事情重不重要?这也是我们安徽省首例打击套路贷,可以跟你这样讲,你对这种犯罪形式你不认同也好,或者你没转过来弯也好,我告诉你它就是构成犯罪的,肯定以前你们认为都不构成犯罪,我们现在市公安局局长,现在市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、我们公安局局长,马上到司法厅当厅长,知道这个事情吧?他对这个事情我们多次给他汇报,走到哪一步他都问,包括今天动你,他都知道。
警:你现在要给我们一个态度,你不给个态度我们肯定要搞你,我们就把你当成他们的同伙。吕:怎么可能,我怎么可能跟他们同伙,你现在讲的我撇都撇不开,我一件事我都不知道,我千分之一万分之一我都不知道。警:等下我们有另外一个领导过来,你要给我们领导一个态度。吕:没有人跟我讲过他们做的事情。
六、连续讯问三十三个小时
【吕先三被连续提审了30多个小时】
审讯录像显示,吕先三被连续提审了30多个小时,为什么审这么久,就是急需吕先三自污,自证其罪,以便形成证据闭环,说明当时证据还不足。但吕律师在各种压力,引诱之下,始终坚持自己无罪,而且,和客观证据也是相一致的。
警:现在这个事情,吕先三,这个事情我们现在下这个功夫来搞,你应该明白,你最终结果。吕:我不明白你们为什么搞我,我要是真的做了什么你们搞我我没的说,我都现在我都不知道他们家是这样的。
警:吕先三,再明确跟你讲一下,这个案件,就像我跟你讲的,省公安厅一把手副省长亲自主办的案件,亲自下的命令,多次批示,我跟你刚刚讲了,马上的江厅长,你也知道,亲自过问的,批示的必须搞这个人,必须搞你们这伙人。吃人不吐骨头。你听我讲完。你的最终下场你很清楚。你要不清楚我再给你说一遍,你也考虑考虑,你这样跟我们对抗下去,不要把自己搞成主要人物。目标不是你,吕先三,我相信你也很聪明。目标不是你,对吧?要想搞你当天晚上就可以搞你了,为什么到现在?有原因的。如果你这种态度,该你的责任是你的责任,你放聪明一点,主要目标不是你,你最差的结果,你是干不成律师了。你这个事情结束之后,肯定要通报律协,上报司法厅。
吕:那么多法官他们自己都不正常?警:法官也存在问题,不需要你讲,这个事情你说就结束了吗?就那么多?对不对?法官也存在问题,不需要你讲。
*吕先三案二审目前由周泽、斯伟江援助代理*
七、吕律师代理的八个案子,证据和法律关系
【八个吕先三代理的案子,吕先三根据客观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正常代理】
吕先三代理的8起案件,简单的法律关系模型如下:
案件1、2,是邵柏春、王仁芳起诉李光建还款,因李光建拿不出邵柏春委托第三方接受还款的证据而败诉。
案件3,是李光建起诉要求确认向第三方转款,就是归还邵柏春欠款,其实是案件1、2的翻烧饼,李光建同样因拿不出委托第三方接受还款的证据而败诉,此案李光建是本不必打的。
案件4、5、6,是李光建起诉第三方收款人不当得利,恰因出借人和第三方收款人均否认代收款,而第三方拿不出曾借款给李光建的证据,李光建胜诉。
案件7、8,是窦昌明、邵柏春再次起诉李光建还款,李光建再次抗辩说已还至第三方,但法院认为,李光建不当得利已经胜诉了,意味着这种代收还款的说法,对双方都不成立了,所以李光建败诉。
综上,法院的逻辑是一以贯之的,既然邵柏春委托第三方接收还款的证据不足,那么款项就原路返回,坚持的是同一证据规则,这样各方都不受损。
吕先三的代理意见,同样是一以贯之的,认为无证据证明委托第三方接收还款。借款纠纷,原告胜诉。而不当得利纠纷,当事人告知与李光建有债务,并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和印证的证据,吕先三呈现给法庭,但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,吕先三也完全是合法合规代理。
八、其他八个幸运的代理律师
【其他八个幸运的代理律师,邵夫妇涉及十一宗套路贷,吕律师代理的只是其中一宗】
1、有的案子,是其他律师和吕先三共同代理。其他多起吕先三没有参与的案子,也有其他律师代理,如果当事人指证,按照一审的标准,其他律师也只能百口莫辩,与吕先三同样的命运,他们是幸运儿,吕先三是不幸的,幸与不幸,只是领导或者下面操作的人,想选择的对象是谁,没有人是安全的。
序号 | 受害人 | 套路贷手法 | 代理律师 | ||||
更改利率、认定还款为利息非本金 | 指定其他还款账户,后拒绝承认 | 诱骗重签借条,虚增债务 | 制造虚假流水,以他人名义虚列债务 | 隐瞒还款事实,提起诉讼 | |||
1 | 李林琳 | ✓ | ✓ | ✓ | 陈XX(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) | ||
2 | 王正国 | ✓ | ✓ | 倪XX、余X(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) | |||
3 | 唐志春 | ✓ | ✓ | ✓ | 李XX(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) | ||
4 | 许春林 | ✓ | ✓ | ✓ | ✓ | 张XX(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) | |
5 | 王宗元 | ✓ | ✓ | ✓ | 张XX、周XX(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) | ||
6 | 李光建 | ✓ | ✓ | ✓ | ✓ | ✓ | 吕先三(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) 葛XX(北京中银(合肥)律师事务所 |
根据一审查明,邵氏夫妻的套路贷,共11宗(既11个所谓的被害人),几十个案子,吕先三只代理了1宗,涉及一个被害人李光建,在这全部11宗套路贷里,代理邵氏夫妻的,还有好几位律师,或在吕先三之前,或同时,代理的证据、陈述、意见,都与吕先三相似。差别只是没被领导定为打击目标,没有引导当事人咬他,今天咬律师,同样,明天也可以引导他们咬法官。但,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,是重客观证据,不轻信口供。一审判决显然没有坚持上述原则。
2,四个在先案件,发生在吕先三代理邵夫妇之前,都已经进行。吕律师并没有介入,如果说邵夫妇需要军师,军师早就存在,如果说邵夫妇无师自通,那么吕先三的教授根本就不成立。
【四个在先案件。】
早在吕先三2014年4月介入相关诉讼之前,邵夫妻已经大量使用虚增本金、指定还至他人账户后否认等手法,判决书逻辑认为是吕先三教授当事人如何套路贷,完全不成立。套路贷的做法不复杂,久病成医,他们完全能自己操作,案卷体现,邵夫妇自己指挥当事人出庭,不需要律师也行。
序号 | 起诉/立案时间 | 被告 | 诉讼标的 | 主要证据 |
1 | 2012年2月3日 | 李林琳 | 200万本息 | 转账凭证、承诺书、借据 |
2 | 2013年10月22日 | 王宗元等 | 100万本息 | 借据、电子银行回单 |
3 | 2013年10月23日 | 王宗元等 | 241.6万本息 | 借据、电子银行回单 |
4 | 2013年10月23日 | 王宗元等 | 80万本息 | 借据、电子银行回单 |
九、十二年
吕先三一审判十二年刑,一审法院认定吕先三是诈骗案的主犯,毫无逻辑和事实依据可言。上海套路贷的案子,律师参与只是定了一个从犯,而且自己认罪。而安徽的搞到位,把律师当做诈骗主犯,完全不顾证据和法律。核心原因,就是警察在讯问时说,你有态度(认罪?),最差的就是干不成律师,你也考虑考虑,你这样跟我们对抗下去,不要把自己搞成主要人物。(见前面六:讯问30多个小时),可见,警察的话,确实最终说了算,但法官,检察官,法律呢?是算了说吗?
一审判决吕先三犯诈骗罪12年徒刑,他的老父母(70岁、67岁),宣判时喊冤,以妨害公务罪关押,29天后取保,至今还是犯罪嫌疑人。吕先三的孩子,头戴“冤枉”高帽,身穿“还我爸爸”白袍。这照片令人心痛,不忍直视。但是,这或许可以不是吕先三的父母,儿子,也完全可以是上述提到的其他八位律师的父母子女,也可能是所有律师的父母和子女。因为这个办案套路,是可以涉及所有的人,鉴定人,法官,检察官,甚至警察自己。
安徽省首例,就必须搞到位?看合肥市公安局指责:(合肥市检察院)“以起诉或审判的证据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,不仅不能保证侦查、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,更不利于我市“扫黑除恶”专项斗争的工作开展”。我国刑诉法,对起诉和审判的标准,都是一致的,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,合肥市检执行法律,反而成为合肥市公安局批评的对象。这种明目张胆违法的言论,居然出现在公安的公文上,令人扼腕叹息。这段公文,或许可以留存史册。
听同事说,在安徽话中,“搞到位”一般是酒桌用语,要喝到位。在风云来时,大家都需要祭品,第一个祭品,这无辜羔羊的血,或是加官进爵之必备,上面是要求真的要打击犯罪,下面或就是完成任务,这乌压压的羊群中,任何一只,都可能是你;这愤愤不平的老父母,可能就是你的父母;这哀哀痛哭的幼儿,可能是你的孩子。不要以为丧钟为谁而鸣,它,为你而鸣。
在会见吕先三时,吕律师说,不少司法人员和他私下交流,认为他的案子完全不构成犯罪。这一点,也表明,体制内依然有人良知未泯,检方也是三次表示不同意批捕,一审法院也去掉了吕涉黑的帽子,虽然有人违背上面意见,把安徽首例套路贷案子做加法,但也有人做减法,只不过,这样的加减法,最终的结果,依然是判十二年的悲惨结局。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分析说:“扫黑除恶应当在法治轨道、法治框架内进行,吸取以前一些地方“打黑”变成“黑打”的教训,不能扩大化,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预期效果”。据说最近中央也注意到这个情况,吕先三的案子,就是扫黑扩大化的典型。这样的典型,如能被纠正,上应天时,下顺民心。
合肥包公祠对联云:上量-名流贤士,下称-黎明百姓,横批:水浊心清。这急急流年,滔滔逝水中,有多少人能水浊心清?又有多少人是与时浮沉?
*斯伟江律师授权发布,转自公号维玉微语
"辩与呼"邮箱:bianyuhu@126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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